第二节 中盘机构的申办和管理
一、中盘公司的登记程序
根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盘机构申请法人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②有财产保证。
③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④有经营场所。
⑤有一定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一定数量。
⑥有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⑦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⑧符合法律的其他条件。
中盘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A.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B.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公司章程。
D.资信证明。
E.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F.住所和经营场所通讯设施使用说明。
G.其他应交的文件和证件。
工商部门在收到中盘机构的开业登记申请后,检查其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申请登记注册书是否齐备,齐备的才予受理。受理后,工商部门要对文件、证件、各种书表等逐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在受理后30天内,工商部门需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通过申请登记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变更与注销登记程序
(一)变更登记程序
中盘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等项目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在批准后的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公司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A.法人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C.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变更注册资金时应提交验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登记后的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注销登记程序
中盘机构注销登记,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盘机构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清算,履行原签订合同规定的义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只有清算完毕,才能予以注销。
中盘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C.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管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机构注销登记后,应及时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撤销其注册后,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开户银行。同时发布公靠,宣告该机构已注销、终止。
三、对中盘商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部门对中盘机构监督管理的内容
根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盘机构的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①监督中盘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②监督中盘机构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规定从事经纪活动。
③监督中盘机构及法人代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
④监督中盘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⑤查处中盘机构的违法活动,保护正当经营。
(二)工商部门对中盘机构的监督管理方式
①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经常向中盘机构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使公司明白登记管理的意义,机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怎样不闯禁区,从而增强公司的法制观念。
②定期全面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盘机构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及时发现中盘机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进行自查。
③建立经常性的查证验照制度。
④建立中盘机构联络员制度。
⑤不定期地对中盘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⑥建立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即对新办中盘机构核准登记后3个月进行回访复查,看该机构是否正常开业,是否抽逃转移资金,是否按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四、对中盘商违法经营的处罚
中盘机构发生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①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中盘活动的,责令终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盘机构发生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淳止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①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中盘活动的,责令终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吊销执照。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照。
③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不按规定处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隶属关系的,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④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纪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所得额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⑤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的,视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⑥油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油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资产,并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
⑦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⑧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书、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缴执照。
⑨拒绝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扣缴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对于上述中盘几构的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而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