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盘商的禁忌
(1)不参与国家控物资和产品、国家保密信息的搜集和中介
过去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中,国控物资和产品门类甚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国家已取消了很多物资和产品的统购统销,让它们进入市场交易。但是,为了保护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控制通货膨胀率的非正增高,即使对一些普通商品,国家也有临时约法出台、例如对烟草的专场等。所以中盘商必须随时注意国家或地区颁布的法令,凡规定国有公司专场的商品、物资,就不要去中介。
至于国控物资和产品现在还保留多少,应随时掌握。一些物资和产品不能插手;我们都有共识,例如制造原子弹、氢弹的设备和铀钚、重水等,尖端科技的信息论及其产品等。属于军事科技、军事机密的信息、产品和原材料,中盘商千万要慎重。即使能牵线搭桥,也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批示。保守国家机密是公民应尽的责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纪人,更应该以一个商业工作者的责任感去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2)不向需方承诺力不能及的中介
中盘商一般交友甚多,人缘关系也很好,过去的老领导对自己也不错,很多信息和中介成交与否,都要靠这些关系,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当他们提出自己也办不到的事,就不能碍于情面而答应下来,特别对很陌生的商品领域、科技信息、外省市市场情况等。作为经纪人就应冷静地考虑,婉言谢绝,不能与供方或需方订立中介合同。
承诺虽是口头的,但反映了自身的信誉。若干个承诺都没有兑现,你也就在交易市场上失去信用。一个失去信用的中盘商或是经纪公司,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不轻易承诺也是中盘商的戒条之一。
(3)不向供需方索取佣金外的酬劳
经纪公司的中盘商对自己的公司一定要忠诚,酬金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隐瞒、蒙混;经纪公司在一项中介活动终结之时,将根据章程,付给经纪人佣金。那么,中盘商在与供需方签订中介合同时,除明码规定的佣金之外,不能私下再向供需任何一方索取酬劳。
独立开业的中盘摘,也只能获得合同规定的佣金,除此以外额外索要,是与中盘商的身份不相称的。会失信于人,自毁前程。
中盘商或经纪公司也不应从事国家禁止的下列行为:
①私下串通,垄断市场。
②进行私下对冲。
③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
④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⑤挪用客户保证金。
⑥雇用非法中盘商与客户接洽、商谈委托进行期货买卖事宜或代其进行期货买卖。
⑦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