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文化掮客也得懂法
一、法律
法律是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别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地位的《宪法》。由于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通常把宪法单列一类,独立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其他法律。宪法确认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用市场手段配置社会资源,有关市场运作一般规律问题的法律,非常之多,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文化市场有关系的法律,也有一些,例如,《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等。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以及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中的著作权问题,也都是文化市场中文化商品、服务交易中需要规范的问题。文物保护法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这些都是文物交易中应当遵循的。总之中国的法律中有许多规定,都是文化市场运作中必须遵守的规范。
(一)民法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不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全部,一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和肖像权等。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民事行为及其类型。②从事民事行为的形式。③无效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④代理。⑤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可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统一准则。
(二)合同法
经济合同,是指法人之间为一定经济目的订立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组织要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同其他企、事业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产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合同就成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我国的《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总则。②经济合同订阅和履行。③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④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⑤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⑥经济合同的管理等。
(三)税法
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收缴纳税款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令的总纲。税法的基本内容有:①纳税对象。②纳税主体。③税率。④减税免税。⑤违法处理等。
二、法规
法规有两类:
(一)行政性法规
行政性法规又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其职权和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制定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以部、委、局令形式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国务院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以这类法规称之为行政法规,例如,1982年中国国务院批转广播电视部《录音录像制品暂行规定》中规定:发行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任何单位的自录音像资料和同国内外交换的音像资料以及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只能在本单位使用或与有关单位作为资料交换;如需出版发行,应交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
1990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规定: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查禁的淫秽物品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的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中规定:演出经纪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②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③主要业务人员具有一定的艺术专业知识和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三年以上的经历。④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⑤有规定数额以上,来源合法的注册资金。总之,在行政法规中,基本上没有专门的综合性的文化市场法规。尽管已有一些行政法规专门规定文化市场问题,但是太少了,远远不够,太不系统、太不完整、太零散了,许多类型的文化市场在行政法规方面还是一个空白。因此,加紧制定文化市场方面的各个行政法规,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二)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规。在文化市场法规制定方面,一些地方确实作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批法规,例如,上海社会文化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经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规章
文化市场方面的规章包括两类。
(一)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由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文物局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在行政诉讼时只能人微言轻审判的参考,效力偏低,但仍有实际意义。在文化市场法规方面比重最大;不仅数量多,而且涉及面广,几乎各类别文化市场都有相应的部门规章,现举例如下:
1.文化娱乐市场。
(1)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2)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3)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2.演出市场。
(1)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
(2)中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3)中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4)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5)关于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3.文物市场。
(1)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2)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
(3)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4.录音录像市场。
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5.书刊市场。
(1)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
(2)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3)重申关于落实需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陪偿的若干具体规定。
(4)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
(5)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6)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7)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8)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
6.电影市场。
(1)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
(2)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
(3)关于改进和加强少年儿童电影生产、发行、放映工作的意见。
7.美术市场。
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
8.文艺培训市场。
(1)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2)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批准较大市、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等有权制定地方规章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北京市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文艺演出经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报、刊、图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