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倍受争议的体育名星代理制
体育名星代理制就是体育中盘商受体育明星委托后,在代理权限内以体育明星的名义进汗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对体育明星发生效力的制度。
体育明星代理制有以下特征:
一是体育明星代理人以体育明星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是体育明星代理人应按体育明星的指示办理代理事务,不能自作主张。
三是体育代理是一种有偿代理,体育明星应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及委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
四是体育明星代理行为必须是能在体育明星和第三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意义行分,如代理签定合同,履行债务等。
五是体育明星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体育明星之所以授权给代理人,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和了解,这是代理的可靠基础。代理人虽然是以体育明星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但表现的是代理入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体育明星的意志的直接表示。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有权决定向第三人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而不仅仅是在体育明星和第三人之间起媒介作用。体育明星代理人应对自己的代理者负责,尊重体育明星的人格和意志;应对观众负责;在为体育明星即被代理者审查广告内容、联系业务、草拟合同时,应坚持做到不能有损明星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