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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无处不在的保险中盘业

作者:读书堂 字数:5348 更新:2026-03-10 19:00:13

第七章 无处不在的保险中盘业

保险是从早期的海上保险活动中发展起来的。英国在17世纪和18世纪已成为海上贸易大国。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在此前后,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媒介的保险中盘商便应运而生。有据可查的保险中盘出现于1757年。由于航海技术落后,海上贸易的风险非常大,海上事故经常发生。在伦敦保险市场上,没有一个商人敢于承担一次航行的全部风险,他们每个人只能承担保险额的一部分。为了解决保险金额超出单独保人的承保能力,就需利用有丰富保险专业知识的保险中盘商作为中介,将超出部分的保险危险在其他承保人之间分摊,这就是早期的保险中盘商。当初他们大部分无组织的、从事业余活动并有专门知识的商人、地主和银行家。他们有很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并且通过长期的实践,深谙航海的风险,一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依靠撮合保险作为职业和生活收入的来源。可见早期的保险中盘商已经具有了现代保险中盘商的特征。

保险中盘商自诞生之日到现在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其间虽然经历了许多起伏,但现在通过保险中盘商来推销保单已经成为保险业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大部分保险业务都是通过保险中盘商来完成的。在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美国,保险中盘商是保险市场机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特别是在大城市,保险中盘商控制了大部分市场。例如,在美国,保险中盘商的力量最强,在劳合社市场,承保人口接受保险中盘商介绍的业务。

一、保险中盘商的概念

保险中盘商,主要是指代表投保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同保险人洽谈保险公司条款、代办保险手续的保险中间人。

保险中盘商是保险购买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他们为其顾客的利益,可向任何保险公司洽购保单,然而,他们所得的佣金都是保险人给予的而不是由保单购买人即投保人支付的,因为保险中盘商虽然服务的对象是保险客户,但实际上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招揽了生意。自然,购买人所支付的保险是保险费,必将保险人支付的任何佣金包括在内,因此无论为代理人或中盘商的佣金,间接地都由购买保单的人所支付。中盘商的佣金,通常略较代理人的佣金少。这样可使代理人能从中盘商那里获得业务,而仍留有轻微的利润差额。但中盘商有时也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购买保单,而无需经过保险代理人。有时,保险中盘商只是单纯地推销保险,而不承担有关技术性的服务,而由保险公司直接对被保人负责。保险中盘商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代理人的地位截然不同。中盘商只是被保人的代表,在被保人授权的范围内,他可约束被保人,也可约束与被保人订立契约的保险人。因此,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中盘商,并不等于交给保险人。但也有些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盘商代收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中盘商收取保险费,才能看做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就法律关系而言,被保人如果因中盘商的疏忽而遭到损失,中盘商在法律上有对他赔偿的义务。

保险中盘商多在大都市为大企业从事保险活动。也可以是那些大企业的保险经理或风险中盘商。有些保险的中盘商的业务遍及全国,甚至也有国际性的保险中盘商。如在美国,人寿保险方面的中盘商不及财产及责任保险来得重要,而在海上保险方面则居重要地位。有些人具有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中盘商的双重身份。比如说,有些人为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又为财产及责任保险做经纪人。有时候,一个具有保险中盘商资格的中盘商正为某一人寿保险公司做代理人,当他获得一宗正为自己代理的公司所接受的业务时,可以以中盘商的资格,向其他保险公司洽购保险。此种做法虽然为美国若干人寿保险公司所禁止,但并未严格执行。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

保险中盘商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在于保险中盘商是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并代办保险手续的人,报酬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付给。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发展保险业务的人。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必须订立代理或授权契约,代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

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因素有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1.保险人。保险人一般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通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后,保险人世间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补偿财产损失的义务。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公民个人或单位法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索取并接受赔款的人。因此,被保险人必须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单位。被保险人通称“保户”。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也就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保险对象。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质财产本身,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民事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如健康、劳动能力等。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包括承保的责任和应负责的费用。

5.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对保险费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的。

二、保险中盘商的分类

保险中盘商按险种可以分为人身保险中盘商、非寿险中盘商和再保险中盘商。

1.人身保险中盘商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标准,并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障条件的保险。当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因意外事故、外灾害、疾病等原因以致死亡、残废、或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人身保险期限较长,费率是依据生命表,按大数法则的要求,科学计算出来的,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人身保险中还包括有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疾病)保险。

人身保险中盘商是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代办保险手续,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人。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人身保险中盘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不仅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和签订保险合同,而且还负责保险信息咨询等工作。人身保险中盘商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况,并能熟练计算人身保险的各种费率,此外还应熟悉相关法律,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

2.非寿险中盘商

非寿险是指除人身以外的财产、责任和保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富,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保险标的的不同种类,财产保险主要包括:

(1)企业财产保险。凡工业、商业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有财产均可投保。保险财产因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等灾害事故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2)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又称“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凡城乡居民的房屋、家庭生活用品、家用电器等私有财产均可投保。保险责任大致与企业财产保险相同。

(3)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保险,它所承保的危险应为属于海上运输所特有的危险,如船舶和船舶装载的货物,以及同它有关的利益损失。

(4)货物运输保险。这是除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内河、沿海以及航空等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失。

(5)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海、陆、空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

(6)工程保险。承保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第三者财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7)灾后利益损失保险。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后可以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如生产停顿和经营中断所引起的经济利益损失、租金和运费的损失,也同样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承担赔偿责任。

(8)盗窃保险。盗窃保险一般都作为某项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它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窃威偷窃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9)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个部分。种植业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等原因所致的农作物减产歉收的经济损失。养殖业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等原因导致的畜、禽死亡的经济损失。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当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损害负有经济责任时,保险人可替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常见的责任保险有:

(1)公众责任保险。比如某单位常举办大型文娱活动,由于没有严格控制入场人数,又因组织不当,疏散无方,致使参加活动的群众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法院裁决应由该主办单位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该单位防患于未然,事先已参加了公众责任保险,则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2)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民事损害路偿责任保险的一种。凡是由于被保险人所制造、销售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予以赔付。

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行为,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保证的的当被保险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具体的保证范围以被保险人与权利人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准,保险单只是一个简单的文字依据。因此,保证保险是一种信用保险。保险人在向权利人赔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非寿险中盘商是介绍财产保险、责任和保证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收取佣金的专业中介人。非寿险中盘商必须熟悉法律,精通保险实务,以便为委托人获得最好的保险保障。

3.再保险中盘商。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他自己所承保的危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另一个保险再进行一次保险。再保险业务是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一种业务,因为这种业务是保险人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偿义务的有力手段,对于经营保险业务,起着稳定作用。

再保险中盘商是专门从事将某一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介绍给其他保险人,并收取一定佣金的经纪人。再保险中盘商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为再保险人提供各种高标准的技术服务。如负责介绍分保条件、提供业务资料、设计再保险文件等;如发生再保险赔款时,则帮助收集赔款,按规定支付。

再保险中盘商除了必要的业务,还有其他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获得业务、安排业务及其他服务。具体过程包括:告知客户(再保险买方)自己和再保险卖方的财务状况,告知再保险卖方任何可能发生影响其业务状况的重大损失;从再保险人处索取赔款并无延迟地在规定时间内付给客户;还负责把从再保险分出人处收取的再保险费,尽快付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中盘商在承办再保险业务中,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义务:

(1)为分出公司提供业务技术上的协助,为分保接受人提供较完整的信息;

(2)洽商双方的分保条件,并进行再保险合同的管理;

(3)向分保人提供业务账单,并进行结算,由于再保险中盘商在市场上向各方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因此需要收取佣金。

作为再保险中盘商,必须具备相当的技术咨询能力,同时要熟悉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市场的技术管理。并且与众多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广泛的、经常的联系,以便及时获取各种信息。

三、保险中盘商的职能与作用

保险中盘商在法律上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被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受被保险人委托办理投保手续。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业务中具有重要的职能,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保险中盘商是代表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人。如一个企业,特别是综合性的企业化公司,往往需要同时投保许多险种,不仅投保手续繁杂,而且经济上支出很大,这会增大企业成本,减少收入,这就需要懂保险、懂技术、懂经济的经纪人为企业综合设计投保方案,选择投保险种。保险中盘商通过详细了解投保人的要求、投保标的资料,分析潜在风险,为投保人设计最佳综合投保方案,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顾问。

2.保险中盘商是被保险人的有力助手。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保险中盘商是投保过程中最有力的助手,是因为保险中盘商在保险条件、保险费率、保险市场方面具有必备的经验和专门知识,他在对投保人需要转移的风险进行分的代理人,有义务为客户争取最佳投保方案,这就要求保险中盘商对保险人的资信情况和服务质量等有深刻认识,保险中盘商在了解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情况后,就应该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尽力为客户寻找最佳的承保条件。

(4)监督保险合同执行情况的义务。保险中盘商在收到保险单之后,要认真核查其内容,看其是否反映了要求保险的内容。在签发保险合同之后,要帮助和监督保险客户执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业务保险条款,提醒保险客户注意不测事故的发生,协助保险客户制订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在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到客户对保险要求时,中盘商有义务通知保险人。

(5)协助索赔的义务。当索赔事件发生时,中盘商应协助调查索赔事件,并对事件作出详细评估后,填写索赔文件,提交给保险人,保险人接受索赔后,中盘商应为投保人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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